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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2019-04-13   

  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提高天津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依据《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一、必修项目的内容

  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天津市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四新知识。

  (四)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学习,包括医德医风、礼仪规范等。

  二、必修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一)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年必修项目计划,并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具体承办。

  (二)承办单位负责制订培训计划、编写教材、聘请教师等具体培训工作的实施及考核,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并按期完成;项目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情况、影像材料上报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项目要求,及时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及考试。

  三、必修项目的培训形式

  根据项目的不同要求,可以采取面授、远程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必修项目的学分管理

  必修项目学分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相应I类学分,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培训经费

  必修项目培训、考务经费由各单位从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监督检查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必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检查、监督与评估。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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