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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2018-03-19   

  一、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的规定,并告知病人他们的相关信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被作为机密得到保护,并告知病人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和要求保密的信息情况,如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信息,在未征得病人同意时,医院不得向他人公开病人的信息。 
二、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包括癌症),在不对病人造成精神心理伤害的前提下,由主管医生选择适当的时机如实告诉监护人,特殊情况下应对病人进行精神心理评估后告知。 
三、医护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未经监护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情。在特殊情形下,如属国家规定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上报的传染病,医生有义务遵守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四、特殊生理结构的病人(如返祖现象、两性畸形等)或生理缺陷、残疾的病人,应注意保护病人隐私,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或宣扬。 
五、病人做检查、治疗时,应关门工作,实行一室一医一病人制度。病史的询问、血、尿、便及其他标本的采集均应在隐蔽的场所进行。 
六、住院病人一览表放于隐蔽处,严防非医务人员查看,严禁向未经病人授权的人透露住院信息。 
七、医生应为病人保守秘密,未经病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因病情。当病人不愿与他人共同进行就诊、检查、操作/治疗及转运时,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医护人员不要将应保密的内容张贴在病房门上或护士站,不要在公众场合(食堂、电梯等)讨论与病人有关的问题。 
八、在做治疗或手术时,不得谈论与病人无关的事或说笑,以免造成病人的心理压力。 
九、各种医疗文书是保密的,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病人的病历。医院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严格执行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存好病历资料,严防损坏、丢失或他人偷看。 
十、电子病历书写完后应及时退出病人病历界面避免其他人看到,需病人签字确认的知情同意书等纸质部分由医院统一保管。病人需要时可凭相关证明复印病历。 
十一、打印出的住院病历统一保管在带锁的病历车内,医护人员使用后立即放回车内,以防泄漏病人信息和丢失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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